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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破产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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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