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若被审查调查人同时系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且人事关系在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政务处分决定在主送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同时即完成了处分的通报。若作出政务处分后,需要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鉴于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政协党组履行上述处分事项,监察机关一般亦无需重复通知。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