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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功案例司法判决
释义
    
    上诉人南京某某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南京某某2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某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某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朱律师,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被上诉人某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律师、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某某1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某某1公司与陈某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方便,均由其自己在劳动合同上进行代签,陈某不能只认可第一次的代签名而否认以后代签名的效力。当某某1公司无资质后继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时,行为应是无效的,某某2公司在与某某1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了解并知道某某1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但某某2公司对此未审查,存在过错。某某1公司只是人事代理管理公司,仅收取每年1000元左右的费用,一审判令某某1公司支付5万元的二倍工资差额,显失公平。包括陈某在内的在某某2公司上班的人员,与某某2公司于2020年4月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协议,可证明陈某系与某某2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某1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1.陈某只认可第一次劳动合同上的代签名,而否认以后的代签名效力。2.人社局信息备案系统中有劳动合同的期限,该材料具有公示力,足以证明双方签订了第一次的劳动合同3.法律未明确规定没有劳务派遣资质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4.某某1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某某1公司的注册资金有200万元,不存在显失公平。5.某某2公司系根据其与某某1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来支付经济补偿,不能据此认定陈某与某某2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某某2公司答辩称,1.某某2公司是用工单位,某某1公司是用人单位,某某1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1公司与陈某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某某2公司的责任,某某2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劳动者的事宜,无需承担责任。2.因某某1公司在劳务派遣许可证到期前没有及时续办导致其许可证到期,某某1公司从未告知某某2公司,某某2公司对此不知情。且从某某1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看,劳务派遣仍然在经营范围这一栏中。3.某某1公司在劳务派遣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由其承担行政责任,但劳动关系主体并不自动转移至某某2公司。4.某某2公司与劳动者从未签订过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协议,只是在将所有派遣工退回某某1公司时,为了保护劳动者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经依法依约将相应的补偿款支付给某某1公司,并由某某1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进一步证明劳动关系是存在于某某1公司和陈某之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1公司、某某2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后变更为59533元);某某1公司、某某2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了陈紧根的劳动合同信息,可以证明陈某与某某1公司签订过 劳动合同。某某1公司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是在没有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备案登记,应提交相反证据。某某1公司举证不能,一审法院确定陈某与某某1公司签订过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该劳动合同到期时,某某1公司已不再有劳务派遣资质,但此后某某1公司、某某2公司仍是按照以往的劳务派遣的模式对陈某进行用工和管理,陈某对此并无异议,陈某和某某1公司之间在2018年6月30日后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某1公司在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继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必然导致其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某某1公司。某某1公司未能证明其告知过陈某及引某某2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已过期,本案中却以此为由否定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是意图逃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悖诚信,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某某1公司应否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某1公司工作人员为陈某代签了2016年7月1日
    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陈某对该代签行为予以认可,故该份劳动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某某1公司及陈某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某某1公司与某某2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某某1公司遂将陈某派遣至某某2公司工作,某某2公司将陈某退回某某1公司时,向某某1公司支付补偿金并由某某1某某1公司未能证明其告知过陈某及引某某2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已过期,本案中却以此为由否定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是意图逃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悖诚信,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某某1公司应否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某某1公司工作人员为陈某代签了2016年7月1日
    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陈某对该代签行为予以认可,故该份劳动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某某1公司及陈某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某某1公司与某某2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某某1公司遂将陈某派遣至某某2公司工作,某某2公司将陈某退回某某1公司时,向某某1公司支付补偿金并由某某1公司代为向劳动者发放的事实,不能证明某某2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陈某仍是与某某1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2公司仅为用工单位。某某1公司与陈某签订的第一期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后,某某1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与陈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某1公司工作人员未经陈某同意或授权即代签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某某1公司应向陈某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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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