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受贿罪特殊主体是谁 1、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了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等机关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虽然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主体也能够成为贪污受贿罪的共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2、受贿罪在数额要求与量刑上面,其实与贪污罪是一样的,不过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上面二者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了,毕竟都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都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但是在表现手法上面还是不一样的,不然的话完全就没有必要区分为两个不同的罪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