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调整 |
释义 | 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政府在火灾由个人不当使用电器引起的情况下没有赔偿责任,但符合救助政策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乡镇政府应编制救助花名册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灾资金应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对于违反救灾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监管和责任追究。挪用、侵占或贪污救灾资金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理。 法律分析 一、民房失火政府赔偿标准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们用电不当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当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 二、法律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府在民房失火的赔偿标准上有明确规定。如果火灾是由于个人或他人的电器使用不当造成的,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符合当地政府救助政策的条件,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补贴和救助措施。该细则还规定了灾民救助花名册的编制、救助资金发放标准和程序、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同时,对于挪用、侵占或贪污救灾资金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也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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