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清算债权与物权转化 |
释义 | 一、针对甲原配偶是否应当债务承担连偿还责任。 首先,原始债务形成时间。双方合伙投次K搅拦站形成于2011年9月。直到2016向K公司主张货款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本案债务形成于2015年4月27日购房至2021年2月16日甲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 再次,甲原配偶乙于2023年离婚。 最后,乙于2017年依(2023)苏56民初5535号裁判事实放款给蔡元根,且用丁收到的本票出借,该本票来源于合伙期间的沙石款。 综上,依据苏高法电【2019】474号第48条第二款可知甲与其前妻在婚姻期间共同积累夫妻财产,(2023)苏56民初5535号所涉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为证,构成“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其妻在甲合伙经营期间从中收到支票并放贷获得债权,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第三款第3项甲拖欠丁的结算款系来源于K公司沙石款以及甲用合伙期间的货款购房于其子丙名下,故应当认定甲的前妻及丙从合伙期间的生产经营中获益,自此乙及其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针对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丙名下的房屋依附着经营收益与利润,由于将合伙收益所得的房屋登记在丙名下,丙独占认为其利益归甲所有。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众人参与协商见证下作出利益平衡,甲仍持有房屋,丁持有欠条,丙名下的房屋归甲所有,该欠条同样承载或依附着合伙期间的利益分配与风险。经过此次利益平衡后,风险不适当地转嫁给丁,当甲完全履行偿还义务,才对价消灭风险,否则因甲不诚信履行将导致此次利益分配极不公正。涉案房屋因一直依附着针对丁即时偿还的义务,当甲无力还款时,将击活丙名下的房屋以房还款义务,由此才能达到利益平衡保护的状态。 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7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一方持有房屋,一方持有欠条,实际上也是一种以房抵债(清算)的方式,双方在结算时存在共同利益,当一方享有较大利益房屋时,应当将房屋折抵一部分价款给对方,形成债务,双方达成约定后形成简易的合伙清算合同,当甲即时给付丁款项后债务才消灭,故符合该条适用的约定。 该以房抵债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实际上是对丁的债务的加入。 第28条丙因其父亲甲未能即时还款,债权人丁可以对(清算)抵债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来实现债权。 故丙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欠条及还款计划所涉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5条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名称,即欠条本意。代理人认为双方权利义务更不应当拘泥于主体的相对性,几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应当根据当时出具欠条的背景、交易目的等。丁不想要房子而要欠条是相信在被告能够即时偿还的前提下,若被告不能即时还款,则丁的目的不达,不可能持有白条而不主张房屋的分配,相反丁会选择房屋分配或拍卖得款。双方之间的交易背系合伙期间货款收取、房屋折抵后引起合伙分配问题,其目的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款,否则因一方不能取得满足则显失公平,于理不符,故应当判决丙、乙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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