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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遇到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条款,如何应对?
释义
    购房者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修改霸王条款,若未发现则需了解其有效性。无效的霸王条款包括免除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等。在广东省,特定约定如赠与绿地、屋面使用权无效。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条款,并要求增加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
    法律分析
    开发商作为强势方,一般会提供最有利于其自身的的合同条款。那么作为弱势方的购房者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权利被限制呢?第
    一、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当然,有的人会说了,买过房的都知道开发商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协商主体,购房者有权选择签或是不签,买还是不买。第
    二、若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发现该些霸王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都是有效的呢?当然不是呢,以下情况的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第一点:约定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第二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开发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该些霸王条款是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该些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点:具体到广东省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以下约定无效: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某一位购房者或者由某一位购房者专用;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购房者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实在处于弱势地位只能签署合同,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固定数额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低于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购房者在诉讼或仲裁时可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
    结语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修改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因为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是平等的协商主体。即使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也并非都是有效的。例如,约定一方免责、加重责任或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都是无效的。在广东省内,根据相关规定,将共有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某一购房者或将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于购房者的约定也是无效的。若遇到霸王条款,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在诉讼或仲裁时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若开发商提供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购房者应当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合同限制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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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