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4、因公司分立而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5、公司修改后的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9、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10、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3、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