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另有见证人。2、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且必须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自书遗嘱只要具备以上要件就合法有效,一般不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当然了,如果能够有见证人在场或者经过公证的话,那是再好不过了,以防止继承人以后拿立遗嘱人因为病重而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来说事。《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