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方可。第二是必须年满35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第三条是没有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螃蟹蟹精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义务的,也可以说一名健康的小孩。 寄养弃婴(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申请寄养弃婴(童)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寄养家庭向市民政局申请寄养弃婴(童)的书面申请书; 2、寄养家庭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由寄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寄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有无子女指亲生子女情况。抚养教育指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如何。寄养能力指家庭经济总收入具体情况)。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寄养子女的生育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福利院内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可以实施家庭寄养,但每个家庭寄养的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