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费 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也就是说,计算出来的结果为2-18个月以及24个月,没有1、19、20、21、22、23个月之期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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