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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公偷偷把房子卖了,我该怎么办?
释义
    夫妻用共有的财产购买房屋的时候,通常会在产证上登记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但有的时候也会因为种种原因,比如说限购贷款等等,政策的影响仅仅登记夫妻一个人的名字,但对于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而言,往往会受到产证登记情况的我们叫误导,他认定房屋就以维持夫妻一方所有,从而进行房屋交易。
    虽然现在的房屋交易中心对于这种类型的房屋交易审查比较严格,但司法实践中仍然不乏房屋,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却被房屋登记方的配偶偷偷转卖的这种情况。
    对于非登记一方而言,如果后知后觉才发现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被妻子或者被丈夫卖掉了,那么这个时候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编告诉你,最好的结果是追回房屋最坏的结果是赔偿损失。
    当然我们首先要向追回房屋的结果来努力,根据我们国家婚姻家庭跟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能不能够追回这个房屋,要看房屋买卖的交易中的三个条件:1、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什么是善意?它是指第三人是否对于登记方配偶无权处分的事实他是知情的。这一点一般可以从第三人与登记方配偶之间的关系来加以判断,如果第三人是登记方配偶的亲戚亲朋好友,可能会倾向于认定不构成善意。2、第三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和房屋出卖价格是否合理,要对比同类型地段同类型房屋的一个市场价格。3、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这里强调的是过户登记而不是交付,因为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如果已经办成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如果这三个条件全部都满足的情况下,非登记方配偶无权追回房屋,只能要求登记方来赔偿他的损失。
    反之,如果任一条件不满足,非登记方配偶就有权来追回房屋,具体来说非登记方配偶需要在离婚诉讼外提起一个物权的诉讼,将登记方配偶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提出要求两者共同返还房屋,恢复原始登记并赔偿损失的一个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返还房屋,恢复原始登记的这样的诉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反而不一定会被支持。
    总而言之,对于夫妻一方偷卖房产的行为,既要有事前的防范,又要有事后的救济,从事前的角度,如果房屋能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是最好的,如果不能那么对于另外一方配偶的财产处分行为也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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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