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改判无罪 |
释义 | 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改判无罪 ——董元友律师为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改判无罪纪实 关键词:伤害致死 辩护 改判 无罪 一、发生在动物检疫站的冲突事实:二00二年八月九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邹某元等六人驾驶装满猪仔的龙马车途经大桥检疫站,见该站的杠子已升起,即过杠而去。值班人员朱某军叫司机停车到路边消毒,车辆未停,继续往前行驶。该站工作人员樊某献和冷某即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大桥政府附近将车拦下,由冷某守着车子,樊某献骑车到大桥林站叫卢某国去帮忙,卢某国去后又打电话叫樊某言(死者)、樊某贵去。樊某献回到车子边叫喊:“回站接受检查,不去,除(打)死你们去”。付某堂等(货主)3人下车等候,被告人余某某和邹某元、黄某万驾车返回检疫站。车刚停稳,樊某言、樊某献、卢某国、周某美等人便冲上前强行拉开车门,将被告人余某某及邹某元拖下车并拳打脚踢,余某某被打得跪倒在地后,便爬向车门边,从司机座位底下摸出一把剥皮刀。此时,樊某言、樊某献、卢某国继续围打被告人余某某,樊某言突然冲上前从后侧面用力箍住余某某的颈部,被告人余某某右手持刀回手朝樊某言剌去一刀,樊某言即松了手。然后余某某便边挥舞着刀边向车尾退去。卢某国见樊被剌便向余某某踢去一脚,又被余某某剌中右腿部一刀,卢某国被剌后便叫喊:“这畜生有刀,拿刀杀人”。樊某言被剌后,双手抱胸退到杠子边倒在地上。这时,被告人余某某趁机逃离现场。樊某言在送大桥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樊某言系剌破心脏大出血死亡;卢某国的损伤为轻微伤甲级;余某某系轻微伤丙级,邹某元系轻微伤乙级。被告人余某某于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律师无罪辩护的曲折:董律师接受余某某家属委托后,在一审为余某某作无罪辩护,并提出: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对被告人余某某的违法冲杠行为,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邀集多人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严重侵害余某某的合法权益,余某某在遭受严重急迫的不法侵害时,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用刀将不法侵害人一人剌死,一人剌伤,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一审对此意见并不采纳,以余某某只有轻微伤丙级,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而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0%。余某某不服,继续委托董律师以正当防卫为由提起上诉。可在上诉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一审法院同样以防卫过当判处余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的经济损失。余某某仍然不服,董律师也再次为其上诉。 三、二审法院采纳董律师意见改判无罪:针对一审按防卫过当的判决,董律师以一审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而在上诉状及开庭辩论中再次提出:被害人樊某言等对上诉人余某某所实施的暴力殴打、夹颈,严重危及余某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余某某在遭受严重急迫的不法侵害时,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为使自己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采取用刀将不法侵害人樊某言剌死,卢某国剌伤,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损害后果,但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防卫过当,构成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对董律师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改判余某某无罪及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之后,余某某又在董律师帮助获得国家赔偿。 事后评析:该案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结果来之不易。由此也表明,董律师为当事人利益锲而不舍,同时也显现了董律师在办理刑辩案件中的实力。该案效果非常好,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并送锦旗感谢!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