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申请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2.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也包括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和实施三个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还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一段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义务人。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执法机关向义务人发出告诫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告诫期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行政执法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行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