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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上门问题
释义
    法院强制执行可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扣留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罚款、拘留,并可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财产时需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配合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上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什么?
    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措施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8203;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还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是律师为您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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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10: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