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诉人滥用搜查权力属于滥用职权,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搜查人员搜查被搜查人身体、住所或者其他场所,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法侵犯被搜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罪名和量刑的依据。对于经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所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征用或者破坏他人住所。” 针对公诉人滥用搜查权力,被告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1.在搜查时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件、搜查令或者搜查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对于非法搜查的情况,可以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投诉或者举报公诉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 4.如果公诉人的滥用搜查权力情节严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费用等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