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刑事案件法院给立案吗 |
释义 | 自诉案件立案。自诉案件立案是法院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经审査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审理的一种程序。法院对自诉人提出的诉状或口头诉讼材料进行审査后,确定案件应由本法院管辖,且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并开庭审判。 与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才可以通过自诉的途径处理。 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下面,我们逐一讲解一下这三类案件的范围。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思就是说,对于这一类案件,只有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不会就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 正是因为这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被称为纯自诉案件——因为只有这一类案件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的案件;而另外两类自诉案件是既可以公诉,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诉的案件。我们稍后会具体讲到。 根据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虐待罪的案件;侵占罪的案件。 法律之所以将这四种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让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这些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属于家事或者不直接牵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国家公权力在这类事务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不宜过度干预。 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这里说的“轻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 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讲也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鉴于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有时候即使不依靠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证据。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本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些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及出于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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