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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判几年?
释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中国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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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