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这段内容描述了当前法院审理的人身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和鉴定流程。案件包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伤害、帮工和临时雇用以及校园受伤等类型,而要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及程度,则需要委托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目前法院审理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案件,从分类上有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治安伤害案件赔偿、帮工和临时雇用及校园受伤等赔偿。为了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及程度,均需要委托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 拓展延伸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等; 2.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残疾程度,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系数; 3.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护理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 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人身权损害赔偿案件,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伤害、帮工和临时雇用以及校园受伤等。在确定是否构成伤残及程度时,需要委托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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