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侵害 商标权 的行为规定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 商标侵权 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