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一、患者怎么委托医疗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不是由患者自行委托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投诉归那部门管辖 发生医疗事故的,患者亦或是其近亲属可以先进行投诉再来协商医疗事故赔偿的问题,如果医患双方之间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 医疗纠纷投诉方法依次为: 1、医院医务科; 2、医院办公室; 3、县卫生局医政股;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到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