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被炒只能认栽吗?来看看结局完全不同的几个案例 |
释义 | 王律师最近处理了好几单关于试用期被炒的案件,同样都是试用期内被炒,有的人要赔偿一分钱拿不到,有的人却可以妥妥的要到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呢? 说起试用期,大家一般会认为这就是公司设置的一个观察员工能力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里觉得员工能力不错,那么到期或者提前就给员工转正了。如果用了几天发现员工这不行那不行,那就赶紧打发掉。但是这里大家经常会有个误区,劳动者认为试用期内我不熟悉工作犯点错是正常的,你公司不能就这样把我炒了;公司会认为试用期嘛,就是看合不合适,只要老板认为不合适,那就是可以随随便便把员工炒掉。 其实,想要试用期内合法的炒掉一名员工,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也就是说,公司必须先要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然后才能合法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这句话说起来简单,但是做起来难。王律师经办的几个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或者证明不了员工的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里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案例一:员工A通过微信与公司领导沟通后顺利入职,双方的沟通过程中并没有提到录用条件。员工A入职后领导认为员工A偷懒,业绩不达标,于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A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A申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果:员工A胜诉 原因: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仅主观认为员工偷懒、业绩不达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公司败诉。 案例二:员工B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公司的招聘岗位为行政,岗位职责提到需要了解人事方面的内容。员工B入职后公司发现员工对人事管理不熟悉,在给其他员工进行考勤、休假时经常发生计算错误。公司认为员工B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B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B申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果:员工B胜诉 原因:这个案例中公司的确有“录用条件”,但是大家注意,员工B的岗位为行政而不是人事,岗位职责也只是需要了解人事方面的内容,而非熟知该方面内容。公司认为员工B在人事管理方面不熟悉就解除合同,依旧没有充足的证据,因此公司败诉。 案例三:员工C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公司的招聘岗位为销售,岗位职责提到需要有三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员工C入职后公司发现员工C的简历中提到的此前从业公司的名称无法在网上查询到,故认为员工C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C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C申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结果:员工C败诉 原因:这个案件王律师参与了全程印象十分深刻,仲裁庭在问到员工此前工作的公司名称时,员工竟然无法说出全称。事后王律师了解到这名员工应该是中途失业了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求职顺利,就硬是把一个不存在的公司加进了履历中。员工这样的操作一但被公司发现,就不仅仅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其涉及到更严重的问题就是不诚信。即使员工侥幸通过了试用期,公司在其转正后发现这个情况的话,依旧是可以合法与员工C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就在2022年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劳动者一定要本着诚信的态度的去求职,不然最后害得都是自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要未经考察就随随便便招聘一个员工,否则一旦想要炒掉员工的话,没有充分的依据想要任意妄为,那么结局只能是赔钱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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