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承租人未按约定方式使用房屋,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私自转租;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在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使用房屋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私自转租;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或在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郝恺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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