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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人对装饰性幕墙是否可以单独计算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释义
    【案情简介】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价(含土建及水电)为640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经发包人要求,对所建房屋加建一层。另外,承包人还为发包人做了化粪池、安装大门、二、三楼的屋面贴砖及防水等合同外的工程,该部分零星工程合计工程款50100元。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包人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发包人先后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的工程款待结算后支付。发、承包双方就所建工程的面积问题发生争议,一直未共同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建筑面积为386.5㎡,而发包人认为幕墙不应当计算面积,应当扣除32.6平米。双方的主要问题在于,承包人施工的幕墙工程是否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应当计算,发包人认为不应当计算。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最终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争议焦点】
    1、案涉争议的幕墙工程是否属于装饰性幕墙?
    2、案涉幕墙工程是否单独计算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案涉工程采用的是平方米单价计价方式,每平方米640元,但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建筑面积的计算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对于建筑面积的计算,国家有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该《规范》第3.0.23规定,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的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第3.0.27规定,装饰性幕墙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法院最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工程的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到一定的装饰和美观作用,该幕墙属于装饰性幕墙,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最终在总建筑面积中扣除了装饰性幕墙工程的建筑面积,出具《造价鉴定意见》,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法裁判对扣除了装饰性幕墙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本案有两个值得思考的地方:1、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的是施工劳务。如果承包人是包工包料的总承包,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没有任何问题。但案涉工程承包人承包的是劳务,包工不包料,如此计算等于承包人对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免费施工。承包人在考虑平方米报价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按照《规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部位;或者在合同中对于建筑面积如何计算作出明确约定,本案并未约定的情况下,只能以通常的行业惯例,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计算建筑面积;2、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案涉的幕墙是否属于装饰性幕墙,双方对计价无争议。如果是装饰性幕墙,则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如果不是,则要计算。是否属于装饰性幕墙属于定性问题,可以不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但是否属于装饰性,可能属于一个专业工程范畴,法院无法判断,需要借助鉴定机构进行评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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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