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继承人生前用的手机号,可以继承吗?(系列之三) |
释义 | #北京继承律师# 徐×系被继承人王俊杰之母,王俊杰之父王信镒先于王俊杰去世,王×系王俊杰与侯凤珍所生之女,2004年6月25日王俊杰与侯凤珍离婚,2007年1月24日,刘×与王俊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俊杰于2013年8月22日去世。 徐×、王×诉称:要求依法继承分割王俊杰的丧葬费、养老保险42606.41元、京PYPxxx号海马车的所有权、139XXXXXXXX手机号的所有权…… 庭审中,法院向双方释明,如需要对139XXXXXXXX手机号进行财产分割,需要对于该手机号所欠费用进行清偿方能具备分割条件,亦才能对于所欠费用的分担作出分割。双方均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进行欠费清偿。 法院认为139XXXXXXXX手机号王俊杰具备的本身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双方现亦未就该手机号所欠费进行清偿,该手机号随时可能被运营商收回,故本院对于139XXXXXXXX手机号的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