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有什么 |
释义 | 债务免除具有的特点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 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为别人担保被欺骗了要怎么做 担保人被骗担保的处理: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担保人被骗担保属于欺诈担保,欺诈担保的,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欺诈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串通,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行为。 二、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是否能后悔撤销 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决定后不可以后悔撤销。免除是单方行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1.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2.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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