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对流动党员管理实行流入地和居住地双重管理体制,双向开展组织生活,制定政策要求流出党员将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凭证(如回执)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原党组织,减少隐形党员和口袋党员的存在,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管理的精准度和精细化。 二是流动党员长期流出并在流入地有固定住所(如与子女居住、买房居住等)或者有稳定就业的应要求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到经常居住或工作单位,打破过去的以户籍地为主的常规做法,关系随人走并简化手续解决流动党员顾虑。 三是各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等简便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党员沟通交流外,还应与流入地党组织部门联动,对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需流入地出具相关证明,更切实有效的掌握流出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使党员真正做到离家不离组织。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