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婚姻生活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要协议离婚,要先领取结婚证,再办理协议离婚;二、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生活的,没有领取结婚证,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只要协议分居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