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
释义 |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然而,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可以例外。例外情况包括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对男方生命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且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以及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在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候,其实也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也就意味着在女方有特殊情况的时候,并不是完全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通常情况下,要是男方有特殊情况,那么法院也是会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主要就包括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的;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提出离婚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女方在这期间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可以例外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等。因此,在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规定中,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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