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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多久做处理决定
释义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一、环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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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