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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医疗费用中的门诊费用如何评价?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接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并未对门诊费用的评价标准做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接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进行的门诊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事故的轻重程度和直接医疗费用的实际负担情况,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分档次支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门诊治疗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保险机构就所在地区的费用标准进行制定,送审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综上,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未对门诊费用的评价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但各地方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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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