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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律师提
释义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律师提示及相关法条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功能: 1.补偿功能; 2.惩罚功能; 3.抚慰功能。 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抚慰金: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抚慰金; 3.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故意侵害人格利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 5.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1.侵害对象范围: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A.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限定在“人身权益受损”,只有人身权益被侵害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B.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2.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表现形式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 ②法人的精神损害仅指精神利益丧失,不包括精神痛苦。 ③《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等”人身、财产权益规定,以及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身体权等一切人身权在内;但是否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损害存在疑问。 ④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⑤“震惊损害”是指因过错侵权而导致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 A.如果导致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侵害,属于独立的侵权; B.如果没有导致健康权的侵害,应当纳入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加重赔偿的因素。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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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