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退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
释义 |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原告刘学硕与被告丁翔翔经网络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21年10月2日刘学硕与丁翔翔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期间被告及其父亲通过彩礼、“看家钱”等方式向收取原告现金共计94800元。结婚仪式结束后丁翔翔随即悔婚返回娘家居住,原告刘学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父亲返还以上现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告刘学硕与被告丁翔翔订立婚约并给付被告丁翔翔现金彩礼。现原告刘学硕与被告丁翔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解除婚约,原告刘学硕有权要求被告丁翔翔返还彩礼。原告提交录音证据中,能够证明丁仕农(被告父亲)收取原告看家钱20000元和彩礼60000元,对于该80000元现金彩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学硕主张举行结婚仪式当天,给付被告添铜盆钱6600元,被告认可添铜盆钱6600元,本院对6600元添铜盆钱予以确认。以上原告刘学硕共支出现金彩礼86600元,冲抵被告丁仕农给付原告刘学硕的30000元款项,剩余现金彩礼56600元,综合考虑原告刘学硕和被告丁翔翔交往时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丁翔翔及其父亲返还原告现金彩礼45280元。 【律师观点】 关于彩礼,在我国有较强的地域风俗特性,根据各地不同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往往会发生关于彩礼、改口费、三金、敬茶钱、下车钱等诸多金钱、财物往来。由于现在经济水平的发展,因定亲、举办婚礼而引起的花销越来越大,所以这方面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一类问题,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退婚,另一方是能通过法律来要回自己的彩礼的,但是要回彩礼是有条件的,比如只定亲而没实际领结婚证,领了结婚证但是没实际生活,一方为了凑齐彩礼导致倾家荡产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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