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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 简称
释义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一、劳动仲裁开庭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以及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2、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3、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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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