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会计对债务重组的核算是怎样的 |
释义 | 第一,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基本原则的分析 在现代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工作中,会计核算人员应遵循债务重组合算的基本原则,以此保障核算工作质量。首先,在低于债务账面价值先进的清偿债务时,应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则将这一差额确认为档期损失。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核算工作。在非现金偿还时,应根据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要求,严格遵守核算原则,确保核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重组方式的划分 在新会计准则执行后的企业债务重组核算实践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划分对核算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企业核算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算中的重组方式,以此确定具体核算方法及要点。 第三,债务重组核算质量控制分析 针对债务重组核算工作重要性,现代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核算人才的培训与培养。并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核算工作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由财务部经理牵头,严格落实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核算的要求,严格执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以此保障债务重组核算工作质量。在核算工作质量管理中,还应根据债务重组的具体情况确定核算方法及具体计算公式等,并通过核算执行、复核等工作开展,保障债务重组核算工作质量。 一、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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