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抢夺方向盘构成什么罪 抢夺方向盘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如下: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 1、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3、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4、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因为抢夺方向盘,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进而会威胁到公共安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就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处理。 对于个别情况下, 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二、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在定罪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兜底性的概括性罪名,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本罪要求⾏为⼈主观上为故意。因此本罪是⼀种兜底性设置,所以并不是所有造成多数⼈恐慌及实害后果的⾏为都可认定为本罪,如果⾏为符合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可以以其他罪名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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