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旧房转让的扣除额 |
释义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3、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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