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判决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主要包括哪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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