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由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并且以仲裁条款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因此,仲裁条款就成为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仲裁协议形式。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将某种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独立书面协议。与仲裁条款相比较,仲裁协议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就其内容而言,可以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可以针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三)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在现代社会中,竞争的激烈以及经济活动的远距离化、快速化,给当事人共同协商签署一项合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然而迅速发展的通讯成果,如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与社会经济生活相适应,这种以电报、传真等其他形式确立的仲裁协议也是极其常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