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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4岁男子健身房内去世事件谈一谈经营者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释义
    #安全保障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自身健康也越发关注,跑步、骑车、登山、毅行、去健身房锻炼已经成为了人们锻炼身体的常见方式。但是,在生活中,也不时传出有人在跑步、锻炼过程中突发死亡的事件。近日经媒体报道,一34岁男子在某健身房内去世,出事前曾在健身会员群求救,对此警方已介入调查。类似这样的事件并不是首例,小编在此谈一谈在健身房里健身突发死亡后,在司法实践中,对健身房经营者和健身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 健身房经营者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应当保障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和相关的质量要求;二是经营者应当对于经营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场所内的硬件设施和环境可以满足自身经营需求。那么健身房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体现在哪里呢?
    根据健身房的经营模式划分,可以分为自体训练模式和教练指导训练模式两大类。其中,前者健身房经营者向消费者仅提供健身训练场地和器械;后者除了提供健身训练场地和器械还提供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对于健身房经营者而言其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
    1、是否已经充分提示消费者健身运动的风险性和危险性。健身运动本身种类繁多,且不同的运动强度对身体的负担也是不同的。如对于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人,一般只适合做小强度的有氧运动,比如太极拳、散步等,对于高强度的有氧运动、力量训练可能会导致患者休克或其他严重影响生命安全。健身房、健身教练作为专业健身行业经营者应当对相关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在签订健身服务协议前,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健身运动的风险性、危险性,以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对于患者高危疾病的患者不提供相关服务。此外,对于存在危险性器械、场地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向消费者提供的场地和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除了保证健身运动器械的质量良好外,经营者应定期对各类器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如果经营者未提供合格安全的设备或环境,导致消费者伤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服务的健身教练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根据已知会员的身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如果经营者明知消费者身体存在一定的不良状况,未尽到注意义务,制定了不合理的训练计划,导致消费者伤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经营者应当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有预防措施,发生事故时,经营者应当进行及时的救治。这里的及时救助义务,无论是由于经营者自身场所、服务因素还是消费者自身因素导致出现事故,健身房经营者都有对消费者进行第一时间救治的义务。 比如,原告杨某等人与被告XX区未来动力健身咨询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杨某1经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非因健身房本身场地或服务导致,虽然被告方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未提供现场录像无法证明被告方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了急救义务,即未达到“及时性”,被法院认定经营者在管理上存有不足,酌定被告承担10%的补偿责任。
    二、 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通过健身运动保持身体健康是正确的,但是,消费者应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和运动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同时,任何运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危险性,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消费者在明知或应知某项运动存在危险性、风险性的情况下,依然参与该项目运动。在运动过程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原则,是一条免责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规定。其本身立法意图在于“公平性”,运动活动参与者本身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及健身运动时,消费者与健身房经营者签订健身服务合同之前,应当对健身房的环境、健身器材、设备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并如实告知健身房服务方自己的重大疾病史,对一些运动损害风险较高、不适合自身状况的运动项目,尽量避免参加。如在面对经营者面对询问身体状况时,故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史;或经营者已经提示消费者不适合进行某项目运动后,消费者仍然坚持进行;或经营者已经对场地、器械的使用危险性做了充分提示后,消费者依然未注意的,导致伤亡的,消费者将承担主要责任。
    如XX区新优士健身俱乐部、崔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案中,崔某在被告处健身时突发昏迷,被告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及时抢救并拨打120送往救治,但仍然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生效判决法院认为,在崔某签字确认的入会须知上第三条已标注不能入会的禁忌症,根据鞍山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既往史:平素体弱,糖尿病病史…平时运动过量后出现胸痛、休息后症状可好转,两天前出现头晕、头迷伴一过性意识不清,持续五分钟后症状好转,神志恢复。于我院门诊查颅脑ct未见明显异常。”由此可见,本案事发之前,崔某身体状况亦出现异样,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应是明知,但其仍去健身,其对自身健康亦未尽到合理注意。故,法院认定健身俱乐部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开头“一34岁男子在某健身房内去世,出事前曾在健身会员群求救”的新闻,无论男子死亡的原因是否与身身体因素有关,健身房在该男子发生事故后,如工作人员并未第一时间出现在男子身边进行救助,属于管理的失当,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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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