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一季报、第三季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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