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
释义 |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一、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1、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2、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3、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1、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2、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3、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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