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格式合同约定加盟费不退?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A科技公司与江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A科技公司授权江某使用其拥的的特许经营资源。江某向A科技公司缴纳特许授权费45万元,保证金1万元。年度管理费5万元。如江某违约,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 随后,江某为成立新公司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选址,招聘。 2019年2月,B公司成立,A科技公司、江某、B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江某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同时江某为B公司履行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某在经营B公司过程中发现,A公司未能指派人员到店扶持,对经营问题的回复也流于形式,承诺的市场推广也迟迟没有实现。反而一直催交管理费。 诉讼情况 2019年5月,A公司将江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 特许经营合同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任何情况下加盟费不退,违约金也是单方的,只有江某和B公司违约时的违约条款。 诉讼策略分析 钱律师发现,A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其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没有经营任何直营店。与其宣传的数百家直营店不符,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的要求。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目的在于借鉴总店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则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准入门槛,特许经营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则是对保证特许企业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以上分析,钱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江某和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及《三方协议》、返还加盟费、保证金。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A公司未充分、准确、完整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且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经营支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江某依法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故法院对江某、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支持退还加盟费25万元,保证金1万元。驳回A公司要求支付加盟费、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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