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司法解释:一是关于违反公司法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定罪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及违法活动的界定;二是关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人员的挪用国有资金行为的定罪标准,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标准。 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关键要点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关键要点涉及对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解读和分析。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适用范围包括非法占有、使用、转移、隐匿、挪娱、挪投等行为。关键要点包括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数额的重要性、挪用对象的特定要求、挪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等。此外,还涉及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量刑准则、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这些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确保对挪用资金罪的审判公正、准确和一致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适用范围包括非法占有、使用、转移、隐匿、挪娱、挪投等行为。这些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确保对挪用资金罪的审判公正、准确和一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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