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 “ 诉讼时效 ” 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 “ 诉讼时效抗辩 ” ,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我国民法典 第 194 条予以规定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1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
 (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
 ( 2 )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 、其他阻碍
 ( 1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
 ( 2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 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
 ( 4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有哪些 的相关介绍,对于案件的审理,大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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