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民事案件再审率不高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进行再审:1.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调查收集。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拓展延伸 民事案件再审制度面临挑战:再审率低迫切需要提升 民事案件再审制度面临重大挑战,再审率低迫切需要提升。当前,一审民事案件再审率普遍偏低,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为提高再审率,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再审制度的认知度,鼓励当事人积极申请再审。其次,完善再审程序,简化办理流程,减少时间成本,增加再审申请的便利性。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和再审案件的审理效率,确保再审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再审程序的严格执行,防止滥用再审权和违法干预。只有通过综合措施的推进,才能有效提升一审民事案件的再审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结语 加强民事案件再审制度,提升再审率,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鼓励当事人积极申请再审。完善再审程序,简化流程,增加便利性。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和再审案件效率。加强监督机制,防止滥用再审权和违法干预。通过综合措施,实现一审民事案件再审率的提升,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目标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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