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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案诉讼主体是什么
释义
    商标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无救济即无权利,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其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如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于司法救济,即以诉讼方式对权利的归属、侵害等纠纷提供最终裁决,而诉讼的前提就是原告诉权的具备,即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以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权利存在和所有的状态,体现的诉讼中,原告主张权利时往往需要首先证明权利的存在——具备知识产权成立的要件,同时还需要证明该权利属于自己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还需证明该权利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比之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被告往往更经常地提出权属抗辩,以在程序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否定达到对其实体权利主张否定的目的。因而,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尤显重要。
    权利依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原权利和继受权利,知识产权也一样。原权利的权利内容完整,对其提供救济是诉讼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所在,权利人享有完整的诉权毋庸置疑。因法定事由或原权利人的意思,发生的权利转移为权利的继受,这种继受的权利仅止于财产权范畴,对其保护的实质仍源于对原权利的保护,是对原权利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形成状态的确认,因而对其保护应视其继受的权利范围、性质而定:因继承、转让取得的权利一般是完全性的,具有诉权无可争议;部分权利内容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形成的继受权利依合同内容不同所形成的权利可以是独占性或排他性权利,也可是无排他性的权利,一般而言只有前两者在侵权诉讼中才享有独立诉权。
    (一)原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发表程序简单、数字存贮状态的作品发表时的状态容易被改动、且发表时往往使用笔名甚至不署名,权利人以及发表时的状态的证明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般采取权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上载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明来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由于该类网络服务商有权决定作品的上载,其地位相当于在传统传播作品途径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对所“出版”(上载)的作品的权利状况相对清楚,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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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