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条是关于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帐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4、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