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某某与福建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
释义 | 案情简介:2018年7月3日,申请人李某某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福建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铁路某某隧道内从事隧道支护工作,工资5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0日18时,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隧道顶落石砸中后背。事发后,申请人被送往某某市立医院治疗。诊断为:1.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1椎体右侧横突及右侧椎板骨折;3.胸骨体骨折并胸骨体后缘血肿;4.右第7-12后肋骨折;5.双肺下叶挫伤;6.右前额皮肤挫裂伤。在该医院住院60天后出院回家休养。2018年12月20日,经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元)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4月3日,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玖级。到申请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李某某找到我,要求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申请人李某某经过工伤认定,也经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被申请人福建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仲裁裁决: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福建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建某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96元,小计19369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5000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1586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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