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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与房东发生关系感染HPV索赔|判例说法
释义
    以生效判例通俗普法“男子与房东发生关系感染HPV索赔”
    26岁的小王与女房东发生关系后,被检查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小王因租住于某房屋而与对方相识,并声称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于某发生了性关系。小王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他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并认为这种疾病是由于某传染给他的。小王在起诉书中提到,于某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他因没有房屋居住,在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于某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住在隔壁房间。根据小王的起诉书显示由于于某的主动示好,小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无套)。小王注意到于某购买了治疗性病的药物,并在她的抽屉中发现了另一种药物。在多次求证后,于某承认曾经患过病。之后,小王前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他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小王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并以此为由起诉于某,要求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对此,于某辩称是小王主动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而她自己并未得过性病,只是在之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根据医生的建议,她购买了治疗妇科炎症的药物。于某认为,在此次纠纷后,她多次在医院检查,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于某表示,小王的HPV阳性与她无关,并且HPV感染的途径也不仅限于性生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中国当前社会,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并不被提倡,但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性行为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高维律师说这起案件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小王是否可以主张侵权并要求赔偿,二是于某是否对小王的HPV感染负有法律责任。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原告和被告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以预见到未使用安全套可能带来的后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性行为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侵权,故不予支持原告基于侵权主张的赔偿请求。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法院在一审中并未明确判定于某是否对小王的HPV感染负有法律责任。于某辩称她自己并未得过性病,并且在此次纠纷后多次检查结果显示她的HPV指标均为阴性。此外,HPV感染的途径也不仅限于性生活。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和调查来确定于某是否对小王的HPV感染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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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9:28